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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2-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臺北市商業處(112)北市商人字第1126026800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五、本處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並以電子郵件轉發各受僱者。 (一)申訴專線電話:(02) 2757-4560 (二)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cx_cxag@gov.taipei 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前項管道申訴外,亦得 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七、本處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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