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聘僱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並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 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 十三、本考核規定未盡事項,得比照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 十四、本考核規定於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2-2004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聘僱人員考核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07)北市資人字第1073004568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增訂第13點條文,原第13點條文遞移至第1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