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 (二)乙等: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惟連續兩年均考列乙等者,自次年一月 一日起不予續聘(僱)。 (三)丙等:應自次年度不予續聘(僱)。 適用彈性薪點約聘(僱)人員,年終考核連續二年考列甲等者,得晉薪點一階,並以所 聘僱計畫之最高薪點為上限。本項所稱年終考核,以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 薪點辦理之考核為限。
- 九、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年度內遲到、早退累積達五次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 (五)工作不力,貽誤工作者。
- 十四、本局臨時人員之考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但勞動基準法有相關規定者,依其規 定。
- 十五、本考核規定於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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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2-2004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聘僱人員考核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08)北市資人字第1083010392號函修正第5、9點條文;增訂第14點條文,原第14點條文遞移至第15點;並自108年8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