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建造執照後並於申請復審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 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建計畫提出申請後以公文向本局申請免依危老條例第五條規定撤 回建造執照申請案,且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復審。 (二)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申請復審日。 (三)建造執照復審期限,延至重建計畫核准日起二個月內申請復審,惟 逾前開期限、復審仍不符規定或重建計畫經駁回者,本局仍得駁回 其建造執照申請案。
- 三、已申請建造執照復審後並於核准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 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建計畫提出申請後以公文向本局申請免依危老條例第五條規定撤 回建造執照申請案,且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始得准其建造執照。 (二)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日。 (三)應於重建計畫首次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重建計畫核定,逾前開期 限者本局仍得予以駁回其建造執照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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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5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1510821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09年3月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