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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5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10629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13年11月27日生效
  • 壹、法源依據 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及「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 則」之規定辦理。
  • 貳、保留原則 一、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當年度預算符合預算法第七十二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 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 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 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 準備。」及同法第七十六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 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規定者。 (二)涉及當年度府級重要政策預算、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機關已積 極辦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費尚未支用,惟已對外承諾之施政 計畫,基於政府誠信原則,需繼續辦理完成,如重新編列預算緩不 濟急且下年度預算無法調整支應,並經本府預算專案保留審查會議 (以下簡稱專案保留會議)同意保留者。 二、不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已保留一年之一般保留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再辦理保留: 1.涉及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 2.相關工程或業務已開始執行且經審慎評估可繼續依決算法於未來 三年內順利執行無虞者。 (二)以前年度之專案保留項目,經最近一年執行後,仍無法發生契約責 任者,除涉及府級重要政策、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並經專案保留 會議同意保留者外,不得再辦理保留。 (三)經常門預算項目,除接受中央核撥或補助經費、下年度未編列同性 質預算項目或經專案保留會議同意保留者外,不得辦理保留。 三、各機關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保留部分: (一)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保留,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辦理。 (二)非屬採購履約之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如無法於當年度內結案 者,則不予保留,並就已預付之訴訟相關經費轉列應收款項,俟未 來年度判決確定後,再由機關另覓財源支應,或於爾後年度循概( 預)算程序辦理。 四、各機關動支本市總預算第二預備金辦理之案件,需保留至下年度執行 者,須提經專案保留會議審查。
  • 參、保留程序 一、各機關如有「貳、一、(二)」、「貳、二、(二)及(三)」、「 貳、四」或「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 算保留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一款須提專案保留會議審查情形者,應查 填「歲出申請專案保留案審查明細表」並由主管機關填具初審意見( 詳表二)後,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府主計處。 二、會計年度終了後,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應查填「歲出保留款預 計表」(詳表一),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主計處。 三、主計處複審「歲出申請專案保留案審查明細表」後,彙提專案保留會 議審查。審查通過之保留經費,各機關應連同其他無須提專案保留會 議審查之預算保留項目彙整填報「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額總 表及明細表(詳表三至表六)」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就符合「貳 、一、(一)」及「貳、二、(一)」之預算保留項目確實審查後送 達主計處,並依排定時間及地點,檢附契約書等證明文件,由主計處 就契約責任之保留項目部分辦理複審。 四、各機關申請歲出預算保留案,經主計處複審後,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 屬機關應將「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額總表及明細表」電子檔 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主計處秉辦府函辦理核定。 五、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案,經本府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至地方政府歲 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新預算執行系統/預算保留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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