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府級人員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副局 長或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處長(副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地政局代表一人。 (二)法務局代表一人。 (三)建管處代表一人。 (四)資深建築師代表一人。 (五)資深律師代表一人。 (六)具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營建、社會福利、地政、法律或相關 爭議調處等專門學識經驗之資深專家、學者八人至十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續聘委員人數 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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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人管字第1130104467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