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停車場收費基準如下: (一)汽車收費標準:每年收費新臺幣 4,620元或每月收費新臺幣38 5 元。 (二)機車收費標準:每年收費新臺幣 600元或每月收費新臺幣 190 元。 參加公訓處舉辦實體班期之講師得於本處停放汽車及機車,研習人員 得於本處停放機車,並得免徵停車使用費。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0-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奉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首長核定修正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