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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0-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111)北市訓總字第1103000654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 四、本停車場收費基準如下: (一)汽車收費標準:每年收費新臺幣 4,620元或每月收費新臺幣38 5 元。 (二)機車收費標準:每年收費新臺幣 600元或每月收費新臺幣 190 元。 參加公訓處舉辦實體班期之講師暨研習人員,得免徵停車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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