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各機關應妥善保管及使用由本系統取得之資料,防止財稅資料外洩及 不當使用,其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者,應負完全責任。如有外洩或不當 使用情形,應立即通知財資中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律責任,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行政責任,由本府及各該機關議處。
- 十、各機關應於資料使用之特定目的消失或財政部核准之查調期限屆至前 ,通知財資中心終止相關作業,並應每年檢視資料使用需求,無繼續 使用需求者,應即函請財政部終止相關作業,並通知財資中心終止協 議。
- 十一、本要點之修正內容,應經財資中心同意。
- 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稅捐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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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9-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稅字第1133000923號函修正第8、10、11、12點條文及第2點條文之附表;第10點內容為新增訂,原第10、11點條文修正為第11、1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