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各機關查調財稅資料之範圍及對象,以經財政部核定查調業務項目(如附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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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9-200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財稅字第1093001175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