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巿政府工務局。但山區道路及堤內水防道路之主 管機關分別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 處。
- 第 2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九月 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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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4012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0601號令修正發布第2、28條條文;並自110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