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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0-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都建字第1116145645號函修正第11點條文;並自發函日起實施
  • 十一、本府機關新建及改建廁所應依下列規定裝設如廁貼心設施: (一)每一廁間應設置衛生紙架及馬桶坐墊消毒液架。 (二)每一廁間應設置掛勾、置物架、翻蓋式或感應式垃圾桶。 (三)每一廁間應裝設扶手,並得視需要設置求助鈴、流水聲按鈕 。 (四)每一廁間上方應裝設燈光,提高安全感。 (五)廁所入口得加設燈號裝置,即時顯示廁間使用狀況。 (六)廁所內得設置給皂機、整容鏡、擦手紙架、生理用品供應盒 架或機台及翻蓋式或感應式垃圾桶,並得視需要設置烘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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