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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93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八人至三十八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市長指定(派)之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資訊局 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交通局代表一人。 (六)社會局代表一人。 (七)警察局代表一人。 (八)衛生局代表一人。 (九)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十)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十一)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二)資訊局代表一人。 (十三)法務局代表一人。 (十四)政風處代表一人。 (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代表一人。 (十六)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至二十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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