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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5-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43551號函核定修正第2、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二、本會置委員五十七人至六十三人,主任委員由臺北市及新北市(以下 簡稱雙北)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至四人,由主任委員各聘(派 )一至二人兼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 (一)中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 (二)協辦縣市首長。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 (四)競賽種類全國單項協會理事長。 (五)全國及雙北體育總會代表。 (六)雙北市政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本會委員於聘(派)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臺 北市政府體育局簽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後解聘(派)之: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七)違反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規定。 解聘案件核定後,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辦理解聘事宜。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 六、本會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及新北市政府體育局派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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