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速本市精緻農業發展,結合智慧農業, 提升作業機械化,促進農耕作業效率,協助農業經營業者改善農業生 產環境、生產設備,進而提高農民收益,而特訂定本須知。
- 四、本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農民於本市持有農業用地或承租、受委託經營之農業用 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農作面積達零點一公頃者。 (二)設籍本市之農民於本市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承租、受委託經營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農作面積達零點一公頃者 。如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四 十八條規定辦理前,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農會會同申請人現地勘查紀錄,確認其於該土地從事農業生產, 且近 3 年空照圖比對確實為農業使用。 (三)設籍本市之農民於本市持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 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土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農作面積達零點 一公頃者,應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 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經農會會同申請人 現地勘查紀錄,確認其於該土地從事農業生產,且近 3 年空照圖 比對確實為農業使用。 (四)本市各級農會及立案休閒農業發展協會。
- 五、本補助農業生產設備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農機具:機種、規格、補助金額上限如附件。附件未列之農機具, 補助金額不超過所購買農機具金額之三分之一,且最高補助新臺幣 二十萬元。 (二)栽培設施: 1.水平棚架網室:補助金額不超過建置金額之二分之一,每零點一 公頃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補助金額上限為二十萬元。 2.簡易式塑膠布網室:補助金額不超過建置金額之二分之一,每零 點一公頃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七萬五仟元,補助金額上限為五十 萬元。 (三)智慧農業:項目、規格、補助金額上限如附件。附件未列之設備, 補助金額不超過所購買設備金額之二分之一,且最高補助新臺幣五 十萬元。 1.智慧感控系統:具物聯網功能之農用環境感測設備。(如病蟲害 、土壤、空氣溫溼度、照度及影像紀錄等)。 2.智慧環控系統:申請智慧感控系統,可再申請自動化設備,建置 智慧環控系統。(含水養液供應、微霧降溫系統、水質過濾系統 、光控式電動遮蔭、自動噴藥系統、屋頂電動捲揚設備、電動天 窗、內循環/降溫風扇等)。 3.智慧生產:智慧控制的農用無人植保機、自走式搬運、噴藥或採 收車/機、智慧化選別機、非破壞性檢測、冷鏈及田間害物管理 (如(超)聲波、雷射驅趕設備)、穿戴式省力輔具等農產業相 關設備。 (四)售價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農機具不予補助。
- 六、本補助之條件及限制: (一)除本局專案簽准外,申請人申請前點第一款農機具補助,每年各以 一臺為限。 (二)申請前點第一款、第三款附件以外之農機具補助,申請人應檢附三 家估價單並詳實載明設備或系統之規格及廠牌(網通設備、感控系 統、農業機械及資訊系統限非中國製或非中國開發,如無法提供應 說明理由)。 (三)申請植保機等農機具補助,應具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或農藥代噴 技術人員證書。 (四)接受補助之農業生產設備需為經本局發給補助核准函後,本年度購 買之新品或新建置者。 (五)自本局撥付補助款日起,接受補助之農業生產設備三年內不得出售 、轉讓、拆除。 (六)單一農機具補助款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同一農 機具機種;單一農機具、栽培設施補助款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 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同一農機具機種、栽培設施;智慧農業補助款 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同一品項;智慧農業補 助款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同一品項,但因 特殊情形報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補助經核准後,農機具未購置、未如期施做栽培設施、智慧農 業設施或無正當理由放棄者,次年停止補助資格。(應衡量本身需 求及採購能力) (八)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不得申請本補助。 (九)當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用罄時,本局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 七、符合第四點前三款資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經所轄農會向本局申請 本補助: (一)臺北市農業生產設備補助申請表。 (二)從事農業生產之本市農業用地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土 地委託經營書、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使用文件,且 年限應自申請日起二年以上。 (三)近一個月內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估價單(申請第五點第一款、第三款附件以外補助者需檢附)。 (五)其他相關合法證明文件(申請植保機等農機具補助者,應檢附遙控 無人機專業操作證或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申請溫室環控系統規 格檢核書、申請水養液供應系統規格檢核書)。 (六)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且經農 會會同申請人辦理之現地勘查紀錄。 (七)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土地, 應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經取得都市計 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且經農會會同申請人辦理之現地 勘查紀錄。
- 八、符合第四點第四款資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本補助: (一)臺北市農業生產設備補助申請表。 (二)農會或休閒農業發展協會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估價單(申請第五點第一款、第三款附件以外補助者需檢附)。 (四)其他相關合法證明文件(申請植保機等農機具補助者,應檢附農會 或休閒農業發展協會僱用勞工之勞動契約及該受僱人員具遙控無人 機專業操作證或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申請溫室環控系統規格檢 核書、申請水養液供應系統規格檢核書)。
- 十、撥付補助款程序如下: (一)單一農機具受補助者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購置,並檢具下 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查驗,查驗合格者,撥付補助款至指定帳戶: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 2.農業機械使用證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農機具補助者檢附, 訂製式機械並應檢附合約書含保固資料,非屬農業機械使用核發 範疇免付) 3.農業生產設備購置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需開立全額發票或 收據,收據應有免用統一發票章)。 4.接受撥付補助款領據。 5.補助項目照片(照片應標明受補助者姓名或名稱,農機具應載明 機種、規格;栽培設施應檢付施工前後對照照片,標明建置地段 地號、栽培設施種類及補助面積),補助項目於明顯處噴印或油 漆筆書寫「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字樣之照片。 6.存款帳簿封面影本,非農會存款帳戶需負擔轉帳手續費。 7.補助農機具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機型(含進口機種)除應具出廠證 明外,國產機種應為經性能測定合格機型,進口機種需提供國外 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惟國內無產製及經 性能測定合格之機種,得由國外原廠出具檢驗合格證明替代上開 證明文件;茶葉設備得免附性能測定報告。 (二)補助款核撥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本局得通知於三十日內補正,屆 期不補正,撤銷補助,不予核撥補助款。 (三)本局為查驗農業生產設備購置情形,必要時得派員至現場查驗,受 補助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經現場查驗與核准購置農業生產設 備不符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撤銷補 助,不予核撥補助款。
- 十一、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分,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分補助款 :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 匿等不實情事。 2.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3.檢附不實之支用單據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有第十點第二款、第三款應不予撥款之情形。 5.經查證有三年內出售、轉讓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6.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7.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補助之農機具在購置後,受補助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如 3 年內發生失竊等情事,應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協查,並通知原受 理補助單位報轉本局備查。抽查時若受補助者未曾向警察單位報 案,無法提供報案三聯單佐證,則取消受補助者補助資格,並繳 回補助款。 (三)有第一款各目情事者,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二、本局為查驗受補助者無出售、轉讓或無故拆除及其他違反本須知或 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除有第十一點第二款情形失竊後向警察單位 報案並通知原受理補助單位報轉本局備查者外,本局得於核發補助 款後三年內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現場查驗,受補助者不得拒絕、規 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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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6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1430305682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並自114年8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