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審查案件,依下列各項目表辦理審查: (一)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設計(變更設計)行政審查規定 及接入許可審查項目表(附件一)。 (二)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設計(變更設計)技術簽署規定 及技術簽署抽查項目表(附件二)。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112300495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2年2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