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經教育部訪視委員會評選獲獎之績優學校,得依所獲獎項分別給與下 列獎勵: (一)成績評列金安獎「特優」獲獎學校:校長及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三人 、相關人員敘嘉獎二次三人、嘉獎一次十人,並發給學校獎金新臺 幣二十萬元。 (二)成績評列金安獎「優等」獲獎學校:校長及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二人 、相關人員敘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八人,並發給學校獎金新臺 幣十萬元。 前項獎金以作為學校辦理國內外參訪或專業成長費用為原則,不得作 為個人獎金使用。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終字第1143082232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114年7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