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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6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11)北市主事預字第1113011258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依「臺北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附屬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規定,收支估計表以每半年為一期,第一期應於當年度一 月十日前或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二十日內編成;第二期應於下半年 度開始二十日內編成;陳報各基金之主管機關於十日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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