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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9-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2)北市交資字第1113049469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五、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 依序由本局資安長、主任秘書、運輸資訊科科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簡 任技正、法制人員、機關個資保護專人及各科室個資保護專人(各科 室指派股長級以上一人)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局運輸資訊科辦理。
  • 七、本局應指定科室個資保護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並由機關個資保護專人 督導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四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十)其他科室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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