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學生非在校作息時間使用冷氣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費(惟低收、中 低收入戶學生所需分攤金額由學校預算支應。),其收費計費方式如 下(依下列公式計算,採四捨五入方式計費): (一)採用教室冷氣刷卡系統啟動者,其冷氣計費方式以每小時二點 五度電乘以每度電三點一六元計算。 (二)未裝設教室冷氣刷卡系統,其冷氣計費方式: 1.分離式冷氣之冷氣能力為七千瓦至八千瓦以臺數乘以每小時 二點五度電乘以每度電三點一六元計算。 2.非上述冷氣能力之機型以臺數乘以每小時耗電度數乘以每度 電三點一六元計算。 3.冷氣使用運轉時間不足一小時,皆以一小時為單位計算。 如有賸餘款應退還學生。
- 十、學校冷氣設備使用年限達九年即可汰換,學校應盤點冷氣設備裝設需 求及逐年汰換期程,於每年三月提報需求後編列冷氣設備費概算,並 於次一年度學校預算內辦理冷氣設備採購,冷氣設備應優先採用環保 標章變頻式冷氣,並須搭配裝設能源管理系統。學校增班之冷氣設備 需求應優先調撥學校既有冷氣設備,仍有不足,得納入中央一般性補 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改善國民中小學校園環境」辦理或以學校基 金餘額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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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國字第11131058562號函修正第7、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