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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1-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下達修正第1、5、8、15點條文
  • 一、臺北市信義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員工(含派遣勞工)及服 務對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 處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 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懲處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五、本所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 02-27228734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 bp-10377@mail.taipei.gov.tw
  • 八、本所設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應以不公開方 式處理申訴調查,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區長指定之,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 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 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所員工性騷擾時,本所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 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 十五、本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通知當事人。 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應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做成懲戒 或其他處理之建議。該調查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註明對申 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覆,其期間自 申訴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但申覆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 提出申覆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本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 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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