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信義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員工(含派遣勞工、求職 者、技術生、實習生)及服務對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 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 ,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三、本所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 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 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倘若前揭人員於非雇主所 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 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 四、本所應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或於員工在職訓練中, 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 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 五、本所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 02-27228734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 bp-30222@mail.taipei.gov.tw
- 十五、本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通知當事人。 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應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做成懲戒 或其他處理之建議。該調查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註明對申 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覆,其期間自 申訴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算。但申覆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 提出申覆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本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 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 十七、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所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 依相關規定為懲處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所並應協助 申訴人提出申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本所得視情節輕重 ,對申訴人依相關規定為懲處或其他處理。
- 十八、本所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處或處理措 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 十九、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所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 二十、本所不得因員工提出本辦法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 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 二十一、性騷擾之申訴人如非本所員工,本所應依本辦法提供應有之保護 。
- 二十二、本辦法奉區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1-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下達修正第1、3~5、15點條文;刪除第17點條文;原第18~23點條文遞移為第17~2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