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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1-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下達修正第7點條文
  • 七、本所設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雇主與受僱 者代表共同組成,應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調查,並保護當事人之隱 私。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區長指定之,並為會議主席,主席 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 ,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委員。派遣勞工如遭受本所員工性騷擾時,本所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 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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