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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1-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下達修正第6、7點條文
  • 六、本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七、本所設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應以不公開方 式處理申訴調查,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 由區長指定之,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 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 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派遣勞工如遭受本所員工 性騷擾時,本所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 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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