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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1-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0757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 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產業發展局(以下簡 稱產業局)就下列有關人員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產業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代表各一 人。 (二)產業團體代表五人至六人。 (三)具有食農教育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 前項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 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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