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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14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人字第1133131945號函修正第10點條文;並自113年7月9日生效
  • 十、本局將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及作成決議,確保雙方當事人之 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 遇。 本局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並置委員 6 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指定委員 2 人,皆由局長 指定,其中 1 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 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 4 人由本局聘請具備性 別意識之專業人士擔任。委員會女性成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比例。 本局處理申訴時,除依前項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外,並組成申訴 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置委員 3 人,不得由本機關人員擔任, 且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學者;調查小組女性 成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比例。 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結果,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並將移送性騷擾申 訴處理委員會審議處理: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局員工性騷擾時,本局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 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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