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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7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主公預字第10730131700號函修正;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四、第二預備金經本府核准動支後,各機關應按原核定用途支用,不得移 作他用,並依下列規定切實積極辦理: (一)各機關動支之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或動支 之第二預備金作為中央各部會專案補助之本府配合款者,除因緊急 災害動支者外,應以府函先送市議會備查。動支數額在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者,如屬新增辦理資本門計畫,應以府函事先函知市議會 。 (二)動支案件如須辦理採購發包者,應依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須 送請本府聯合發包採購中心辦理招標作業,應依該中心規定程序辦 理。 (三)動支案件如屬資本支出,應依本府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監督機 制辦理。 (四)工程計畫至遲於簽奉核准日起 3 個月內,其餘項目至遲於 2 個 月內,填具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及各項費用明細表陳報主管機關 核轉主計處核定,如逾上開期限仍需繼續辦理者,應專案報告檢討 ;工程計畫須辦理先期規劃評估者,可依奉核之甘特圖期程分期分 段辦理分配。 (五)工程或技術服務採購契約約定付款方式,宜參酌本府 99 年 3 月 22 日府工採字第 09930086600 號函,依個案性質(如以按期、 按進度或以達里程碑等付款方式辦理)擇定適合之估驗計價方式, 以提升採購效率並符公平合理原則。 (六)動支執行情形及付款進度,應按月提報主管機關局(處)務會議報 告,遇有未能依奉核之甘特圖期程辦理時,應即檢討原因,必要時 提請主管機關協處;執行完竣有經費賸餘者,應即辦理註銷。 (七)各機關按月應填報「本市地方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執行情形表」,由 主計處彙整於次月 10 日前上網公布截至上月底核定動支及實際支 用情形。 (八)於預算執行半年後,各機關應填報第二預備金執行情形以及未結案 原因說明等資料,由主計處彙整簽請副市長召開會議,督導執行情 形。 (九)年度終了,除已發生契約責任者得依保留程序申請保留轉入下年度 繼續執行外,其餘原則不同意保留,餘額列入預算賸餘繳庫。經核 定之保留數並應積極執行,至次年度 6 月底前仍未能執行完畢者 ,機關應提書面檢討至市長室會議報告。 (十)另各機關年度終了應填具「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政事別表」、「第 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及「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各項費用明 細表」,由主計處彙整編具動支數額表提報市政會議討論;俟市政 會議討論通過後,主計處將動支數額表函送市議會審議,並將各項 費用明細表上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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