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7-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第1083021609號簽奉首長核定下達修正第1、3、5、8、15、23點條文;刪除第17點條文
  • 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所屬人員(包含受僱者、 派遣勞工、技術生、實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 ,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 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 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三、本處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 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 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倘若前揭人員於非雇主 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 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
  • 五、本處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 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一)專線電話:02-8732-9686 轉 29691(人事室) (二)專線傳真:02-8732-9788 (三)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fbm_per@mail.taipei.gov.tw
  • 八、本處設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應以 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調查,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本處副處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 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 ,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委員。 本委員會由本處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 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事件,本處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 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 十五、本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 做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處,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 議有異議者,得於二十日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覆,其期間自申訴決 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算。但申覆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 提出申覆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本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 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 十七、(刪除)
  • 二十三、本要點簽奉本處處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