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教師、 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工友、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員工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個人或集體以持續 性言語、文字、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 等行為;或遭主管人員藉由權力濫用而對員工為持續性之冒犯、威 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其處於具有敵意、羞辱、被孤立或 不友善之職場環境,因而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 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
- 七、各機關處理申訴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5-20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33009571號函修正第2、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