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6-0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北市青職字第1143000754號令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並自114年4月1日生效
  • 四、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申請案件活動內容、目標明確,可達實質就業及創業促進效益,或 對目前青年及高中職、大專校院學生投入就業、創業市場有直接相 關、立即性協助者,優先補助。並視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主 辦或合辦、是否收費等)、活動內容、活動地區及活動時間等因素 ,核給補助額度。活動內容與青年職涯培力及創業活動之主題無關 者,不予補助;惟為協助職涯探索及創業精神向下紮根,如申請案 件活動參與對象為高中職以下之學生,本局得斟酌其規劃內容、參 與人數、活動效益予以補助。 (二)同一單位於同一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
  • 五、本要點補助額度如下: (一)補助類型屬第三點第一款者,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 限,但申請人主要服務為提供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具公益性質 之服務者,則以三萬元為限。 (二)補助類型屬第三點第二款者,每案補助金額以補助總經費的百分之 七十且最高以三十萬元為限。主辦市集活動應保留至少總攤位數百 分之二十之攤位數予青年創業團隊,並將保留情形納入補助額度考 量。 (三)補助類型屬第三點第三款者,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 限,但申請人主要服務為提供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具公益性質 之服務者,則以三萬元為限。 (四)補助類型屬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者,適用經費編列基準甲表(如 附表一);屬第三點第三款者,適用經費編列基準乙表(如附表二 )。
  • 六、申請期間、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補助類型屬第三點第一、二款之申請案件: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十 五日止,受理申請補助當年度二月至四月內辦理之活動;每年四月 一日至四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補助當年度五月至七月內辦理之活 動;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補助當年度八月至十 月內辦理之活動;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補助當 年度十一月至次年一月內辦理之活動。 (二)補助類型屬第三點第三款之申請人應於活動前20日提出申請;申請 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含) (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後,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 。 (三)對本局形象提升及整體職涯發展或青年創業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 ,經本局專案簽准之案件,得不受前款規定期間之限制。 (四)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計畫書、團體或機構或法人核准立案證書影 本(公、私立學校則免付)、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其他 經本局指定之文件各一份,於第一款規定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分攤內容。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 採掛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以送達本局為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