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擴大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消費商機,針對行政院「因應國際情 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全民普 發萬元之促進內需政策,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 期透過本市消費加碼之大型促進消費商機抽獎活動,創造民眾於本市 消費之誘因,以達到提振本市商機之目的,特訂定本實施作業規定。
- 二、本實施作業規定委由本局商業處辦理,並由本府各相關局處協辦。
- 三、本實施作業規定之有效發票或收據適用期間為: (一)有效發票或收據開立日期:自 114 年 11 月 11 日(二)至 115 年 3 月 8 日(日)止。 (二)有效發票或收據登錄日期:自 114 年 12 月 1 日(一)至 115 年 3 月 8 日(日)止。
- 四、本實施作業規定之抽獎資格: (一)民眾於前條第一款所列期間,至本市店家消費,單筆消費金額每滿 新臺幣 200 元,並依前條第二款所列期間至活動官方網站登錄者 ,可獲得 1 組抽獎序號,單筆發票或收據以最多可獲得 100 組 抽獎序號為限。 (二)民眾於前條第一款所列期間,至本市友好特店或旅宿消費,單筆消 費金額每滿新臺幣 200 元,並依前條第二款所列期間至活動官方 網站登錄者,可獲得 2 組抽獎序號,單筆發票或收據以最多可獲 得 200 組抽獎序號為限。 (三)公司或商號因消費取得之發票或收據(有登錄統編者),以及個人 之水、電、瓦斯、電話費、網路費等發票或收據者,非屬本實施作 業規定之發放對象。
- 五、本實施作業規定之抽獎暨領獎方式: (一)依前條規定獲得抽獎序號之消費者,可參加本活動各波段抽獎活動 。其中現金獎項最大獎為新臺幣 1,000 萬元現金。 (二)每組抽獎序號僅有一次中獎機會,將於抽獎時全程錄影及拍照,單 價為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之高額獎項者,將於抽獎時安排律師見 證。 (三)中獎者須於得獎公告日次日起之 10 日內(含),提供領獎應檢附 文件,逾時視同放棄領獎資格;本活動現金獎項將於得獎公告日次 日起之 60 日內(含)內匯款完畢。
- 六、本實施作業規定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辦理。
- 七、本實施作業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所訂之抽獎資格、波段抽獎活動內容 、獎項細節、得獎名單、抽獎暨領獎方式、領獎前期作業及領獎核銷 作業、應檢附之文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局商業處於活動官方網 站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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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商字第114604220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14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