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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47585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六條,除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第五目增列之漸速耐力折返跑、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條第四款、第七款、第四條第四款、第七款規定,自113年8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之年齡、項目及順序如下:
    一、十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瞬發力:立定跳遠。
      (三)肌力及肌耐力:仰臥捲腹。
      (四)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五)心肺耐力:跑走或漸速耐力折返跑。
    二、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心肺耐力:登階測驗。
      (三)肌力及肌耐力:仰臥捲腹。
      (四)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肌力及肌耐力:肱二頭肌手臂屈舉及椅子坐立。
      (三)心肺耐力:原地抬膝踏步。
      (四)柔軟度:抓背測驗及椅子坐姿體前彎。
      (五)平衡能力:椅子坐起繞物及開眼單足立。

  • 第三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之實施方法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以身高器及體重器分別測量身高及體重,並以體重(
      公斤)除以身高(公尺)之平方計算。
    二、腰臀圍比:以布(皮)尺分別測量腰圍及臀圍各二次,並以腰圍(公
      分)除以臀圍(公分)計算,取平均值記錄之。
    三、立定跳遠:
      (一)受測者立於起跳線後,雙腳打開與肩同寬,雙腳半蹲,膝關節
         彎曲。
      (二)雙臂自然擺動,雙腳同時躍起,同時落地。
      (三)成績丈量,由起跳線內緣至最近之落地點為準。
      (四)依前三目規定測驗二次,取最佳值記錄之。
    四、仰臥捲腹:
      (一)受測者平躺,雙手肘完全伸直,指尖放置於近身之第一標示線
         內緣,雙膝屈曲呈九十度,雙腳平貼於地面,完成預備動作。
      (二)利用腹肌收縮緩慢捲曲使肩胛骨離開地面,同時雙手手指沿著
         地面向前延伸直到觸及間隔十一點四公分之第二標示線內緣,
         並維持捲腹動作待下一個指示音響起。
      (三)腹肌放鬆,仰臥回復至預備動作,完成完整上、下動作,計算
         為一次;受測者聽從指示音,盡最大努力完成最多反覆次數。
      (四)測驗過程中,雙腳均離開地面、借力(不得用手臂擺動協助捲
         腹動作,不得用肘部觸地向上推動或雙手觸碰身體任一部位完
         成捲腹動作)、未跟上固定每分鐘四十拍之速度或雙手最長指
         尖未觸摸第二標示線者,皆判定為失敗。
      (五)當受測者失敗一次時,協測者則舉手比出數字一;失敗二次比
         出數字二。當失敗二次或完成七十五次反覆次數,即結束測驗
         ,並記錄完成次數。
    五、坐姿體前彎:
      (一)受測者平坐,膝關節伸直腳尖朝上,雙腳分開成三十公分。
      (二)受測者雙腳足跟底部,與量尺之二十五公分記號平齊。
      (三)雙手掌心朝下中指交疊對齊,吐氣時上身緩慢往前延伸,當中
         指觸及量尺時,應暫停二秒記錄之。
      (四)依前三目規定測驗二次,取最佳值記錄之。
    六、跑走:
      (一)受測者於起步即開始計時,施測者應鼓勵受測者盡力以跑步完
         成測驗;其未能以跑步完成者,得以走步代替,抵終點線時,
         記錄其完成時間。
      (二)為利辨識,受測者得穿戴號碼衣。
      (三)以碼錶計時,並依下列規定記錄:
         1.國民小學學生:八百公尺。
         2.國民中學以上學生:男學生一千六百公尺,女學生八百公尺
          。
    七、漸速耐力折返跑:
      (一)受測者雙腳站於直線距離二十公尺之一端線後,保持準備姿勢
         ,指示音響時,出發跑向另一端線。
      (二)受測者於下一指示音響前,至少須單腳觸線,並於指示音響後
         ,雙腳須於端線後折返至另一端線,並聽從指示音,盡最大努
         力完成最多反覆趟數。
      (三)指示音響前,未能即時抵達另一端線,提早或雙腳未於端線後
         出發,均判定失敗。
      (四)當受測者失敗一次時,協測者舉手比出數字一;失敗二次比出
         數字二,即結束測驗,並記錄完成趟數。
    八、登階:
      (一)受測者站立於三十五公分高之臺階後,配合節拍器節奏,以每
         分鐘九十六拍之速度,每四拍上下臺階一次,持續三分鐘。
      (二)完成登階測驗,於休息一分鐘後,立即測量一分鐘至一分鐘三
         十秒之第一次脈搏數;休息三十秒後,立即測量二分鐘至二分
         鐘三十秒之第二次脈搏數;接著再休息三十秒後,立即測量三
         分鐘至三分鐘三十秒之第三次脈搏數。
      (三)將前目三次測得之脈搏數代入第四目公式中,計算心肺耐力指
         數。
      (四)心肺耐力指數=運動持續時間(秒)×一百÷(三次脈搏總和 ×
         二)。
    九、肱二頭肌手臂屈舉:
      (一)受測者坐於椅子中間背挺直,雙腳平貼於地面,慣用手對握啞
         鈴,向下自然伸直。
      (二)女性用五磅啞鈴,男性用八磅啞鈴進行測驗。
      (三)測驗時,受測者反覆進行屈臂動作;屈臂時,手部轉成反握,
         肘部要完全屈曲,於三十秒內,鼓勵受測者完成最多次數。
      (四)依前三目規定測驗一次,記錄完成舉啞鈴之次數。
    十、椅子坐立:
      (一)受測者坐於椅子中間,背挺直,雙腳平貼於地面,雙手交叉於
         胸前。
      (二)受測者反覆起立坐下動作;起立時,雙腿要完全伸直,於三十
         秒內鼓勵受測者完成最多次數。
      (三)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一次,以完成一次之坐立次數為記錄單位。
    十一、原地抬膝踏步:
       (一)受測者先以髂前上棘與臏骨中點連線之二分之一處,決定測
          驗時大腿抬起高度,並在牆上貼上膠布作為註記。
       (二)測驗時,受測者應於二分鐘內,以最快速度進行左右踏步,
          計算右腳抬起次數。
       (三)左右抬腿各練習一次,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二分鐘,記錄已完
          成一次左右踏步之次數。
    十二、抓背:
       (一)一手臂高舉過肩向後下方延伸,另一手臂在腰部向後上方延
          伸,測量雙手中指間之距離。
       (二)依前目規定左右手各練習一次,以較佳手臂測驗二次,記錄
          最佳值。
    十三、椅子坐姿體前彎:
       (一)受測者坐於椅子前緣三分之一處,一腳向前伸展,腳尖勾起
          ,雙手掌心朝下,中指交疊對齊,吐氣時上身緩慢往前延伸
          ,測量鞋面最上緣與中指間之距離。
       (二)依前目規定左右腳各練習一次,以較佳腳測驗二次,記錄最
          佳值。
    十四、椅子坐起繞物:
       (一)受測者坐於椅子中間,背挺直,雙腳前後平貼於地面,聞開
          始口令後,以最快速度站起,並快走繞行二點四四公尺外障
          礙錐,再走回原位坐下,為完成動作。
       (二)測驗受測者從起身至繞物後坐下所費時間,測驗二次,取最
          短時間記錄之。
    十五、開眼單足立:
       (一)受測者雙手叉腰,慣用腳以全腳掌穩固著地,另一腳屈膝抬
          離於地面,腳尖大姆指側貼於支撐腳之腳踝內側。
       (二)受測者一腳已觸地,另一支撐腳移動或叉腰手離開腰部時,
          即停錶,並記錄平衡時間。
       (三)依前二目規定測驗二次,以時間最長值記錄之。

  • 第四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器材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身高器、體重器。
    二、腰臀圍比:布(皮)尺。
    三、立定跳遠:立定跳遠墊或捲尺。
    四、仰臥捲腹:揚聲器、檢測專用音訊檔(固定每分鐘四十拍之速度)、
      軟墊及膠帶。
    五、坐姿體前彎:量尺及軟墊。
    六、跑走:碼錶及發令器。
    七、漸速耐力折返跑:揚聲器、檢測專用音訊檔(二十公尺版本;初始速
      度每小時八公里,每一級數漸進增加每小時五百公尺之速度)。
    八、登階:碼錶、節拍器及三十五公分立體臺階。
    九、肱二頭肌手臂屈舉:碼錶、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
      啞鈴(女生五磅,男生八磅)。
    十、椅子坐立:碼錶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十一、原地抬膝踏步:碼錶、軟尺、有色膠帶及計數器。
    十二、抓背:四十五公分以上之硬尺。
    十三、椅子坐姿體前彎: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四十五
       公分以上之硬尺。
    十四、椅子坐起繞物:碼錶、皮尺、障礙錐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
       十三公分)。
    十五、開眼單足立:碼錶。

  • 第五條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
    各級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次;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並鼓勵人民參加檢測。
    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將其實施國民體適能、學生體適能
    檢測之結果,彙送體育署,作為第一項公告之參據。

  •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與第五目增列之漸速耐力折
    返跑、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條第四款與第七款,及第四條第四款與第七款
    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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