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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2-2032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0303892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110年10月1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監督、考核委託辦理國際影視
      攝製投資之營運績效,增進市有財產投資效益,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委託辦理國際影視攝製投資管理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委託辦理國際影視攝製投資之年度工作計畫(含財務計畫
         )之審議。
      (二)國際影視攝製投資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含財務收支情形)之考
         核成果備查。
      (三)國際影視攝製投資管理績效評鑑標準之審議。
      (四)評鑑受託單位之投資管理績效。
      (五)國際影視攝製投資政策之討論。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或由其指派代表兼任
      ,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名,由局長指派本局代表兼任,其餘委員
      由局長就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六人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
      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 五、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於本局核定後,以本局名義送請受託單位或相關機
      關辦理。


  • 六、委員會得推派委員依專業領域組成分組委員會,為國際影視攝製投資
      年度工作成果報告之審議需要,偕同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以及其他投資
      案代表一名辦理專案考核,並研議意見,其考核結果提報委員會備查
      。


  • 七、重大違約事項、契約終止或解除等,由分組委員會審議後,提報委員
      會備查。


  • 八、本局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指派本局人員三人以上組成工作小組
      ,協助本委員會辦理相關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臨時會議時,工作小組應派員全程出席。


  • 九、本委員會得指派工作小組邀國際影視投資專案相關之專業人士,就本
      委員會督導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及查核結
      果向委員會提出報告或提請本委員會會議審議。


  • 十、本委員會之工作小組應依據投資專案提報送審資料擬具初審意見,送
      本委員會供委員審議參考。


  • 十一、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投資管理受託單位、本府相關單位
       、專業人士或影視界人士列席。


  •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第七點所稱館
       所營運相關之專業人士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十三、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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