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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商業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10242347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三點

  • 壹、為協助百貨、超商、賣場及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設置各類電子看板之
      資通安全管理,特訂定本指引。
      一、名詞定義
        (一)電子看板指各類設置於營業場所公共區域,供播放影像或
           音訊之電子顯示器。
        (二)電子看板資通系統或服務指可蒐集、控制、傳輸、儲存、
           流通、刪除或其他處理電子看板資訊之作業系統或服務。
      二、電子看板資通系統管理
        (一)系統及設備管理
           1.將資安要求納入資通系統開發及維護、或服務提供之需
            求規格,包含機敏資料存取控制、用戶登入身分驗證及
            用戶輸入輸出之檢查過濾等。
           2.系統所在環境,至少具備下列資安防護控制措施:
            (1)防毒軟體。
            (2)網路防火牆。
           3.留意安全漏洞通告並定期評估設備、系統元件、軟體安
            全性漏洞修補。
           4.為降低資安風險,不得使用中國大陸製軟體,並應避免
            使用中國大陸品牌產品。
        (二)人員及場所管理
           1.營業場所從業人員應定期監看電子看板,如有異常情形
            發生應即依本指引「貳、資安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置」方
            式辦理。
           2.針對電腦機房及重要區域應落實安全控制、人員進出管
            控並建立適當管理措施。
      三、電子看板資通系統或服務委外辦理管理
        (一)訂定資通作業委外安全管理程序,包含委外選商、監督管
           理(如:對供應商與合作夥伴進行稽核)及委外關係終止
           等相關規定。
        (二)訂定委外廠商之資通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於採購文件中
           載明服務水準協議( SLA)、資安要求及對委外廠商資安
           稽核權。
        (三)應要求委外廠商不得使用中國大陸製軟體,並應避免使用
           中國大陸品牌產品。


  • 貳、資安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置
      一、訂定資安事件應變處置及通報作業程序,包含事件影響及損害評
        估,內外部通報流程、通報窗口及聯繫方式等。
      二、電子看板系統發生異常或遭受攻擊時,應立即停止播放、封鎖系
        統並報警。
      三、進行系統異常或攻擊來源追蹤及修復檢測作業,確認受影響資通
        設備並蒐集設備相關資訊(含實體主機IP位址、網際網路位址、
        設備廠牌與機型及作業系統名稱版本等),於修復完成並確認安
        全無虞前應停用電子看板。


  • 參、資安強化作為
      一、確保電子看板系統網路環境之安全性並強化系統委外廠商資安管
        理。
      二、定期辦理內部及委外廠商之資安稽核,並就發現事項擬訂改善措
        施,定期追蹤改善情形。
      三、強化資通系統使用人員資安知識,相關人員應定期接受資通安全
        宣導課程,另負責資通安全之主管及人員,定期接受資通安全專
        業課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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