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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02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北市社工字第105384890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行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建立福利服務網,以增
      進民眾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福利服務中心以推行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為主要業務。並依其服務性質區分為地區性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專案性福利服務中心。


  • 三、本局為便利民眾求助及服務傳送並掌握服務時效,應於每一行政區,選擇適當地點,設
      置地區性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一所以上,提供低收入家庭、變故家庭(遭遇重大災害、疾
      病、傷殘及死亡、受刑、被遺棄等破碎家庭)危機調適及其他社會功能障礙問題之家庭
      服務,並辦理社區性自助團體輔導及區域性資源網之組織、運作等業務。


  • 四、本局為因應特殊社會問題及特殊服務對象需要,得依服務對象及其問題性質分別設置左
      列專案性福利服務中心,並負責有關問題之危機通報網服務,服務資源網建構運作及相
      關服務專案之策劃、執行。
      (一)兒童少年福利服務中心:被虐待、被疏忽及失依兒童、少年保護及未成年懷孕者
         之保護服務。
      (二)老人福利服務中心:老人保護及諮商與關懷服務、老人社會參與之輔導及特殊支
         持性服務。
      (三)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被虐待婦女及被強暴、被遺棄婦女保護、輔導。
      (四)殘障福利服務中心:殘障者保護及諮商服務、殘障者社會參與輔導與特殊支持性
         服務。
      (五)福利資源發展中心:社會福利志願服務人員統一召募、培訓、志願服務推廣、志
         願服務行政與協調事項、福利資源(含正式與非正式)彙整及組織事項等統籌。
      (六)家庭關係服務中心:負責強制性親屬角色職責再社會化之實施及社會生活功能有
         關預防、推廣方案之執行。
      (七)平價住宅服務中心:本局平價住宅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及協助平價住宅管理業務
         。


  • 五、福利服務中心置社會工作督導員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社會工作員若干人,提供直接服
      務。


  • 六、福利服務中心之設置,應合乎左列要件:
      (一)地點:應選擇交通方便、便利業務協調及方便整體服務之提供。
      (二)基本設備:應包括辦公室、個案會談室、小團體輔導室、大團體活動室兼教室、
         會議研討室及相關庶務空間。
      (三)服務場所之設置,應充分考慮服務對象之尊嚴及保密性之需要。
      (四)人力配置應兼顧服務需求量及團隊力量最適規模。


  • 七、各福利服務中心除供本局提供服務之外,其活動場所得免費提供與社會局業務相關
      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相關自助團體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有關活動使用。其使用
      申請須知如附件。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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