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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
  • 第 十二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 第 129 條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 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 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第 131 條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 第 132 條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 第 133 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 第 134 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 第 135 條
    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 第 136 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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