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行政
- 第 54 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 員若干人。
- 第 55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 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 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 第 57 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第 58 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 第 59 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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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