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 考試 第 83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 、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相關大法官解釋 第 84 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 同意任命之。 相關大法官解釋 第 85 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相關大法官解釋 第 86 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裁判 第 87 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 88 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相關大法官解釋 第 89 條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