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除公務人員交代 條例另有規定暨主計人員應依照各級政府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細則辦理 外,悉依本細則之規定。 前項所稱機關首長,係指具有單位會計之機關長官而言。
- 第 3 條後任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行者,得將 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接收前任移交 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限,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 結報原因先行呈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 第 4 條機關裁併之交代,除應遵照上級機關核定裁併辦法處理外,準用本細則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