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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1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61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61)府秘法字第14290號令發布全文39條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3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表單格式暨說明 一 各種表冊長寬均以普通十行紙為度。 二 如有應行專欄填列事項,而為規定格式所關者,得斟酌情形自行增列 。 三 動產、不動產之由上級機關借用或向其他機關團體承借、承租者,應 另行列冊移交,其格式比照各類財物清冊之規定。 四 各類表冊末頁應依次填具人員銜名,不得遺漏。 卸任 (職稱姓名蓋章) 新任 (職稱姓名蓋章) 監交人 (職稱姓名蓋章) 五 移交表冊應加蓋騎縫印,並裝訂成冊。 (機關名稱) 交代表冊目錄。 卸任 (職稱姓名) 茲將接收前任,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交卸日止任內經管事項,分別造具左列各項表冊,移送新任 (職稱姓 名) 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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