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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行政程序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7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305050號令增訂公布第174-1條條文
  • 第五章 行政計畫
  • 第 16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 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 劃。
  • 第 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 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 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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