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行政程序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65010號令修正公布第174-1條條文
  • 第 五 章 行政計畫
  • 第 16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 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 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 第 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 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 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