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第 12 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 第 14 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 第 15 條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