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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類
行政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06281號令修正公布第6、12-2、12-4、15、16、18~20、24、37、39、43、57、59、62、64、67、70、73、75、77、81、83、96、97、100、104~106、108、111、112、121、128、129、131、132、141、145、146、149、151、154、163、166、176、189、196、200、204、209、229、230、243、244、253、259、272、273、277、286條條文;並增訂第12-5、15-1、15-2、274-1、30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0990009843號令發布定自99年5月1日施行
  • 第 九 編 附則
  • 第 307-1 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 ,亦準用之。
  • 第 30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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