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編 附則
- 第 307-1 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 ,亦準用之。
- 第 308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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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類
行政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81號令修正公布第49、73、204、229條條文;並增訂第237-10~237-17條條文及第二編第四章章名;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30017140號令發布第49、73、204條定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40003715號令發布第229條及第二編第四章(第237-10~237-17條)定自104年2月5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229條第2項第5款、第237條之12第1項、第2項、第237條之13第2項及第237條之16第1項涉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