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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類
公務員懲戒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22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22年12月1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 第一章 通則
  • 第 1 條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2 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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