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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類
公務員懲戒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22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22年6月27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
  • 第五章 懲戒機處分與刑事裁判之關係
  • 第 22 條
    懲戒機關對於懲戒事件,認為有刑事嫌疑者,應即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 第 23 條
    同一行為已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得開始懲戒程序。
  • 第 24 條
    同一行為在懲戒程序中開始刑事訴訟程序時,於刑事確定裁判前,停止其 懲戒程序。
  • 第 25 條
    就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時,仍得為懲戒處分。
  • 第 26 條
    同一行為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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