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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類
公務員懲戒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7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37年4月15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27條
  • 第六章 附則
  • 第 26 條
    應受懲戒之行為,雖在本法施行前者,亦得依本法懲戒之。
  • 第 27 條
    本法施行日期,依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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