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方自治類
民國 89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26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8906517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
  •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27 條
    地方行政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及員額評鑑,作為機關組織之設立、調整或 裁撤及員額調整之依據。
  • 第 28 條
    地方行政機關之聘 (僱) 用人員、技工、工友人數及用人計畫所需人事費 用,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地方行政機關增加員額時,應配合預算之編列,相對精簡現有聘 (僱) 用 人員。
  • 第 29 條
    地方行政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應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 ,不必逐級設立。
  • 第 30 條
    醫院及警察、消防機關之員額設置基準,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1 條
    本準則發布施行後,內政部應視本準則施行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第 32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