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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類
民國 88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2日內政部(88)台內民字第88804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5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地方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
  • 第 3 條
    直轄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地方立法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 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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